交通事故机动车的交通机动鉴定鉴定费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在司法实践当中,事故交通事故的车的承担鉴定报告应包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鉴定的费由具体事项、鉴定的交通机动鉴定时间等内容。
一、事故交通事故机动车的车的承担鉴定费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费由财产损失评估的交通机动鉴定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事故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车的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费由财产损失评估的交通机动鉴定除外。
二、事故交通事故鉴定报告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车的承担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律师在线提醒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
2.委托日期和事项;
3.提交的相关材料;
4.检验、鉴定的时间;
5.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